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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

(九)游览设施规划;

(一)总则;

(三)风景资源评价结论;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五)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第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总规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确定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内容。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八)典型景观规划;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总规的报批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

(四)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二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和报批,遵守本规定

建设部

建城[2003]126号

(十二)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十四)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规划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十一)基础工程规划;

(七)风景游赏规划;

(十三)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二)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

(十六)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总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总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附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规划文本条文内容应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第九条规划文本是实施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应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直接表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规划结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应当作出强制性规定,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作出引导和控制性规定

(六)保护培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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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道路交通规划;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十七)附则

(十五)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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