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当事人损失,防止群体性纠纷,沭阳法院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84亩土地上的花木进行公开变卖,最终以15.02万元成交,并确定了土地上花木移走的时间。由于花木属季节性商品,时间拖延将不仅导致花木价格持续走低,被执行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还将导致土地闲置,百余户村民强烈要求退木还田。村委会、该村百余户村民及被执行人胡某对此结果均感满意
7月25日,沭阳法院依法变卖84亩花木,承包土地及时回归百户农民手中,当地干群拍手叫好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胡某仍不按判决履行义务,法院裁定查封该土地上的花木,经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标。被执行人胡某于2005年2月租赁沭阳县扎下镇沈魏村委会84亩土地种植花木,承租后,胡某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村委会起诉后,沭阳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胡某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租赁土地上的花木移走,土地退还村委会,同时判决胡某支付违约金及拖欠的租金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