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发〔2002〕111号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