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宋某、赵某预谋盗窃宋某表姐夫王某家的翡翠雕件。2012年1月23日下午,宋某趁自己到表姐李某的父母家拜年之机,将其表姐李某放在挎包内的房门钥匙盗走,并偷配钥匙,然后将钥匙放回
之后,二人将所窃赃物平分后逃离现场。宋某认为所窃雕件价值偏低,在与赵某互换外衣后,由赵某在楼下望风,他用偷配的钥匙再次入室盗窃翡翠雕件10余件。之后,他打电话将宋某叫来,确认是否有事先预谋要偷的物品。宋某确认不是后,赵某再次上楼入室盗窃数件雕件下楼,让宋某确认
作案后,其同伙还以“知道谁是贼”为名,敲诈表姐5万元。表弟偷配了表姐家的钥匙,然后伙同他人两次前往表姐家,将表姐夫价值近240万元的翡翠等盗走
此后,宋某和赵某多次到其表姐夫王某居住的地方,进行“认门”和观察情况。同年2月8日上午,赵某来到王某家住地,在敲门确认室内无人后,使用宋某偷配的钥匙开门入室,盗窃了王某的手镯、弥勒佛像等雕件数件
同年2月15日及20日,赵某先后两次将所窃20件翡翠雕件在本市南开区某珠宝店销赃,得赃款1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案件审理期间,宋某的亲属代为退赔失主10万元。公安机关接报后,于同年2月28日将赵某、宋某先后抓获,并从珠宝店收缴赵某所窃得的翡翠雕件16件,从其家中收缴翡翠雕件3件。同时,民警从宋某住处收缴其分得的全部翡翠雕件及裸石。以上物品经鉴定,共价值237.58万元,现均已还给失主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