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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附 则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将《资质证书》注销并公告:

(三)转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在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认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由该业务项目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将其《资质证书》注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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