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显示,接受复查地全国模范城市(区)、县(市)、单位和“全国环境改善先进集体”在领导重视程度、规章制度完善、环境改善资金投入、环境改善成效巩固和生态环保文化宣传等方面都有发展览和进步,复查结果全部合格。全国环境改善委员会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对“全国环境改善模范城市(区)”、“全国环境改善模范县(市)”、“全国环境改善模范单位”和“全国环境改善先进集体”复查情况地通报》
复查同时发现,部分市(县)和单位地环境改善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环境改善科技含量不高,植物品种单一,乔木树品种偏少,草坪偏多,环境改善档次不高;有地方城乡结合部和庭院存在环境改善死角;有地方全民义务植树造林属地化管理进展览缓慢。针对这些问题,复查工作组已提出整改要求
根据《全国环境改善评比表彰实施办法》地规定,全国环境改善委员会办公室对荣获全国环境改善模范地城市(区)、县(市)、单位和“全国环境改善先进集体”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复查。整改后仍不合格地,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通报全国。复查不合格地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复查结果显示,各城市(区)、市(县)、各单位在荣获全国环境改善模范后,新建了一批高水平、高质量地休闲公园、绿色广场、绿色廊道、景观大道和森林社区,环境改善覆盖面积比例、绿化地带率等指标稳中有升,实现了市(县)环境改善跨台阶、单位环境改善上水平
复查组随机抽取,分别对3个“全国环境改善模范城市(区)”、7个“全国环境改善模范县(市)”、15个“全国环境改善模范单位”和15个“全国环境改善先进集体”进行了复查。全国环境改善委员会办公室今年10月组成7个复查组,听、查、看、议结合,首次在全国开展览了复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