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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植树”之“义务”当作何解?

我国《宪法》确实明确规定了“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这一内容,但“提倡”显然是以“自愿”为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大词典》对“义务劳动”的解释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自觉进行的无报酬的劳动,最早是由列宁倡导的。“义务”有三种含义,一是没有报酬的,二是出于道义上的自觉、自愿,三是法律责任。“义务植树”的“义务”,其含义无疑应是前两种,是“义务劳动”的一种形式,而30年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也十分清楚地指“义务植树”为“此项义务劳动”。我国也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但必须贯彻自觉自愿原则。”“义务劳动”的英文表达是“voluntarylabor”,其中“voluntary”就是“自觉”、“自愿”之意

但《实施办法》的规定很清楚:“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有的单位因绿化任务大,资金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由单位组织,由单位负担相关费用,你没“单位”想参加“义务劳动”还没机会呢,正是那个时代的写照;而且也由此可见,该办法从来没有要求公民个人负担植树费用。近年各地相继出台的“义务植树绿化费”政策,都声称依据的是国务院1982年2月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要之,一个名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顾名思义,这样的法律文件具有临时性,时过30年,它是否还适用于如今的制度状况与社会状况,是否需要修订甚至废止,值得有关方面思考;绿化确实很重要,但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应该通过市场的手段解决,通过“谁种树谁获益”也就是“承包”的方式解决。而近年,一些人大代表频频呼吁制定《全民义务植树法》,对植树是否属于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关方面是否也有澄清的必要呢?

公民不从事“义务植树”就要被责令缴纳绿化费并被罚款,显然已将“自觉”、“自愿”意义上的“义务”置换为法律上的“义务”;始于30年前的“全民义务植树”,也就被颠倒为“全民都有植树的义务”。但难道,“‘提倡’本来不是义务,但提倡得多了,也就成了义务”吗?。宪法:“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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