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底下未必好乘凉
莱阳法院一审判决依法作出后,被告村委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烟台市中级民法院提供上诉。烟台中院经依法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找村委解决未果上法庭
法院依法裁判化干戈
故而赵老汉多次找村委进行协商,希望能够妥善解决。村委则认为,该古槐树是山东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国家保护的一级古树名木,而赵老汉在此居住的时间仅几十年,远远小于该树的生长年龄,况且其作为所在村委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不仅对该树享有当然的管理权,而且具有法定的保护管理义务和一般的容忍义务。因大槐树并非生长于赵老汉宅基地范围内,所以应由所在村委管理保护。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赵老汉将村委会告上莱阳法院,请求法院排除妨碍,判令村委赔偿损失2万元
因被告古槐树致使原告增加清扫、打药等管理成本,以及造成院内蔬菜树苗减产的损害,原告主张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赔偿损失2万元过高,以6000元为宜。莱阳法院受理该案后,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力促和谐稳定,法官及时开庭审理,并及时依法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赵老汉院外的大槐树属树龄五百年的国家一级古树名木,依法应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原告主张排除妨碍,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但被告村委作为古槐树的权利人与管理者,在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平时应及时对古槐树进行加固、修剪、除虫等管理事宜,必要时应聘用人员进行管理
在很多人的眼里,自家房屋旁有一颗树龄五百余年的古槐树,冬可遮风挡雨,夏可纳阴乘凉,多么美好而惬意的一件事情。但是家住莱阳城厢街道办事处的赵老汉,面对屋旁这颗树龄五百余年的受国家保护的一级古树大槐树,却犯了难
但是,赵老汉并不这么认为。大槐树将他家院子全部遮盖,妨碍了他家的通风采光,使得他家院子里种的蔬菜树苗无法正常生长,给其带来一定的损失,同时大槐树落叶频繁,虫害严重,他几十年如一日,清扫院落,喷洒农药,增加了他的管理成本及生活负担。赵老汉家住宅院墙外约50厘米处有一棵大槐树,已有500年以上的树龄,为山东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受国家保护的一级古树名木。大槐树枝繁叶茂,将赵老汉家院子几乎全部遮盖。俗话说,大树底下好乘凉。他说,未在那样的环境下生活过的人可能不知道,他是深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