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制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总体规划,确定我国森林、草原、湿地、湖泊等生态用地保护红线。把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和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在生态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90%以上的天然草原存在不同程度的退化;全国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的湖泊中,有231个存在不同程度萎缩。为此建议:。据统计,全国每年林地转为非林地约166万多公顷;每年被征占用或开垦的草原面积在30万公顷以上;我国湿地面积近10年间减少约200万公顷;全国围垦湖泊面积130万公顷以上,湖泊消失1000多个。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扩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开垦、围垦、开矿、采石、采沙、旅游开发等用地需求,对林地、草原、湿地、湖泊的“蚕食”日益加剧。另一方面,生态建设投入明显不足,补贴规模小、标准低、范围窄
坚定不移地执行好《草原法》,出台《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加大对破坏草原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快修改《森林法》,依法解决森林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激励机制问题。尽快制定出台湿地、湖泊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二、坚持依法保护
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资本进入生态建设领域。下决心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保护重点县奖励制度,完善草原奖补、林业补贴、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制度,提高奖补标准、扩大补贴范围。三、完善政策体系,将生态建设纳入公共财政支出,建立财政投入长效机制
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和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重点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重点工程。四、继续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快实施“十二五”规划中有关林业、草原、湿地和水利等生态工程建设。将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尔沁沙地治理纳入国家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