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自夏威夷、美洲大陆以外的兰花,加拿大规定:
除组培苗可随琼脂或其他透明或半透明培养基、气生兰花可随栽培介质树皮、椰子壳或椰子纤维进境外,输入美国兰花要求不得带沙、土及其他栽培介质。目前,我国出口到美国兰花大多以裸根方式输出。但输往美国的植株,必须符合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汇编第7篇第3章319.37-8(栽培介质)的有关规定。从美国现行检疫法规和“进境植物许可证”看,美国对进境兰花本身并没有特殊的检疫要求。二、美国
(5)旅客携带非商业用途,自用、数量不超过50株的兰花,可不按上述要求进行检疫,但必须提供“进境植物许可证”和“植物检疫证书”
如:法国要求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必须在出口前14天内签发,进行杀虫及杀线虫药剂处理,且针对上述有害生物进行检疫;输往留尼旺岛的植株要求高度不得超过25cm;西班牙要求出口前必须进行杀虫及杀线虫药剂处理,针对上述有害生物进行检疫;意大利要求输入蝴蝶兰“植物检疫证书”上声明“该植株经杀虫药剂处理,且未检出南黄蓟马”或“生产地经检疫未发现南黄蓟马”。此外,出口欧盟兰花还必须符合输入国国内的相关检疫要求
主要贸易国检疫要求
基于欧盟指令《关于防止危害植物或植物产品的有害生物传入欧共体并在欧共体境内扩散的保护性措施》(2000/29/EC)分析,国内输欧兰花应重点加强蔬菜斑潜蝇(Lirimyzasativae)、南美斑潜蝇(L.hu idobrensis)、非洲菊班潜蝇(L.trifolii)、番茄斑潜蝇(L.bryoniae)、菊潜蝇(Amauromyzamaculosa)、南黄蓟马(Thripspalmi)、烟草粉虱(Bemisiatabaci)等有害生物兰花田间及出口检疫。三、欧盟
兰花(Orch id)为兰科植物的统称,全世界有700属2万多种。兰花以其高贵典雅的花型,优美暗香的花色、香味,深得人们的喜爱,在国际花卉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随着国内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出口兰花生产为主的农业企业悄然兴起,出口数量增长迅速。本文收集、归纳了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兰花检疫法规,以供出口检疫时参考
(1)禁止携带土壤和其他相关栽培介质
(3)裸根兰花,不得携带土壤、沙子及相关的植物残体,“植物检疫证书”必须声明:兰花原产国未发生马铃薯矮肿病、马铃薯孢囊线虫以及大豆孢囊线虫病(Potatowartdisease〔Synchytriumendobioticum),potatocystnematode(GloboderarostochiensisandG.pall ida),andsoybeancystnematode(Heteroderaglycines)donotoccurinthecountryoforiginoftheplantmaterial〕;或:兰花生长在未发现马铃薯矮肿病、马铃薯孢〔囊线虫、大豆孢囊线虫病发生的土壤中(Materialwasgrowninsoilwherethepotatowartdisease(Synchytriumendobioticum)hasnotbeenrecordedandwhere,basedonofficialsoilsurveysorotherprecautionarypractices,thepotatocystnematode(GloboderarostochiensisandGloboderapall ida)andthesoybeancystnematode(Heteroderaglycines)donotoccur〕。输入附生于惰性、表面坚硬介质或不带树皮、且经有效除害处理后木质材料上的裸根兰花无上述声明要求
(4)除德国、荷兰以外地区以欧洲栓皮栎树皮为栽培介质的兰花被允许输入,其他以未经有效除害处理的树皮、木片为栽培介质的兰花禁止进境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美国对于输入兰花携带栽培介质的要求十分严格,但实际检疫工作中我们可以利用319.37-9(认可的包装材料)中的有关条款。出口兰花时,使用未使用过的片状蛭石、软木、泥炭、锯木屑、泥炭藓等美国认可包材进行包装,以减少裸根苗株运输水分的散失
该计划要求植株必须栽培于隔离的防虫设施内,并有良好的病虫害管理,如移入温室内的植株、介质都必须经消毒处理,移出温室过程必须有保持防虫措施,确保蝴蝶兰植株从栽培、出口运抵到美国全过程不被病虫害感染。台湾是目前唯一允许将携带栽培介质的蝴蝶兰直接出口到美国的地区。2004年美国动植物检疫局与台湾地方政府签署了“台湾输美附带栽培介质植物工作计划”
在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中,加拿大还没有专门针对保护兰花的有害生物。进境兰花采取的检疫措施主要还是为了防止有害生物随栽培介质传入。加拿大植物检疫法规中,直接涉及兰花检疫的指令主要有两个:一是适用于展览用兰花检疫指令《展品-植物保护措施和程序》(D-94-31),二是适用于兰科植物、插条以及包括组培材料在内的其他繁殖材料检疫指令《进境兰科植物的植物保护要求》(D-96-09,2ndRev)。一、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