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国的制度,食品标签必须注明有关企业的名称及其地址。企业的名称及地址。所谓“有关企业”,不仅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而且也可以是分装商、经销商或进口商,这些企业为产品的责任方
法国对这类产品的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新鲜产品”必须是上市30天以内所生产,特性与出厂时无异,只能用巴斯德法灭菌或冷冻保鲜,而不能使用保鲜剂;“新产品”的叫法有效期为一年,对现有产品进行的改变必须是“实质性的”,如采用新配方等;如果“新”字仅限于外在,如糖果单独包装,则需作出具体的说明;“天然产品”只能用于在天然状态下存在的产品,最多仅略加处理(如巴式灭菌和冷冻),并不能含有添加剂,除加味剂、初榨油、矿泉水等少数产品外,任何工业食品都不可使用“天然”一词;“纯”这一形容词仅限于某些食油或蜂蜜等少数产品;而“农家”、“乡村”等说法即意味着系手工制作。在标签上可以标注“新鲜产品”、“天然产品”、“古法生产”等,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不准贬低其他产品,二是不许欺骗消费者,三是有据可依
食品的保质期。根据法国的规定,包装食品必须注明食用的最佳期限。也就是说,在此期间,产品可保持其应有的口味和特性,但并不意味着超过这一期限就会对健康造成危害,而是没有原来那么好,注明的方式是“最好于某年、月、日之前消费”或“最好于某年、某月底前消费”;鱼、肉、禽蛋、鲜奶制品等易腐和易变质的食品有所不同,所注明的期限是“消费期限”,方式是“消费期至某年、月、日”,过期食用即意味着可能对健康有害
法定名称是识别产品的首要信息,可附加有关其形态(如粉状、块状等)和处理方式(如巴式法灭菌等)的说明,如系经电离法处理和速冻的食品,说明则为强制性的,某些产品还必须附加特殊的说明(如巧克力中的可可含量比例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商品名称,由生产厂商自定;另一种是法定名称,或出自严格的规定,或基于本行业的约定俗成。如法国达能集团生产的一种酸奶,其商品名称为“倩影”,而法定名称则为“酸奶”
所注明的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食品所提供的热量,用千卡(路里)和千焦(耳)表示;二是基本营养成分的含量,如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酸和纤维素等,用克或毫克表示;三是维生素和矿物质,用毫克或微克表示,并附有单位产品所含量占人类日需求量的百分比。这些成分在食品标签上通常用列表的方式标注。关于食品中所含的营养成分是否标明可由商家自定,但具有营养性的食品和营养保健品则必须标注。在法国,对食品中所含营养成分的标注,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厂商标注营养成分的做法已十分普遍
在法国,与其他日常消费品的标签相比,食品标签制度较为完善,其主要内容及相关规定如下:
如在饼干的包装标签上,消费者可以看到这样的加注:“置干燥处保存”;易腐食品上则注有“在多少度以下保存”;麦片之类的早餐食品会有“加入牛奶食用”的提示等;再如,速冻食品需注有“解冻后切勿再冻”;对某些含有甜味剂的食品则提醒消费者:“过量摄入可产生促泻作用”等。保存和食用方法。在食品标签上应该有产品保存和食用方法等方面的说明
在法国,食品的成分说明是强制性的。成分说明。另外,被用作产品命名的原料,还必须标明含量,如椰蓉饼干就须标明“椰蓉:11%”。对酒精含量在12%以上的饮料,还需标明所含酒精的百分比。被视为“成分”的是该产品中所含的一切物质,包括在生产和配制过程中使用并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添加剂。成分标明的顺序是按原料的使用量由高到低列出,也就是说最主要的成分要放在第一位。例如,法国一家饼干公司出品的椰蓉饼干的成分包括:小麦粉、食糖、植物油、椰蓉、发酵粉、全蛋粉、食盐、脱脂奶粉等共12种,小麦粉含量最高列第一位
此外,零售商在出售食品时,除每份价格外,还必须标明该产品的每公斤或每升的价格,以方便消费者进行比较,如一瓶750毫升、售价3.9欧元的葡萄酒,每升价格则为5.2欧元。即重量或体积,但必须是净重或净含量,不包括包装。重量用克或千克表示,体积用毫升、厘升或升标明。在某些情况下,单位产品的量可用数量来表达,如一份经加工的半成品蜗牛有几个(通常是一打)。产品计量。在涉及一些饮料时,在标签上还必须标明实质物的含量(如果汁中果浆的比例)
例如,在法国市场上有一种在本国生产的“瑞典小面包”,就必须注明“法国制造”,否则,消费者就有可能误认为是在瑞典生产的。产品产地。此外,黄油、水果、蔬菜和鱼罐头等也必须标明产地。法国对产品产地注明与否没有硬性规定,除非在未注明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对产品实际产地的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