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南丰县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全县蛇类保护管理的通告》,要求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出以下规定:严禁在县境内捕获金环蛇、银环蛇、蝮蛇和眼镜蛇、捕抓蛇类,必须依法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猎捕证;凡经营蛇类,必须依法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做到限额依法经营;凡无证或不按规定经营、养殖、运输蛇类的,坚决予以查处;建立蛇类保护检查网络,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