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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下发禁笋通告

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严禁单位和个人利用交通工具运输春笋和笋干。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通告》要求,禁挖春笋期间,采挖春笋者,除没收工具和实物外,每根春笋罚款5—10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春笋

近日,定南县下发了《关于禁止采挖春笋的通告》,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至4月20日止,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采挖、销售、收购、运输、加工春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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