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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定义、特性与类别

特性:文物是历史长河中同类物品的幸存者。文物所具有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公证作用,构成了文物特性的表现形式。只有文物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给历史以质感,并成为历史形象的载体,这一点,是任何东西都无法取代的,因此,它是不能再生产的物品

因此,我国在习惯上将文物分为历史文物与革命文物两大类。类别:凡是文物都是历史遗存物。由于政治上的需要,又将1840年鸦片战争后的旧民主主义革命、1919年五四运动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文物,特定为“革命文物”

根据文物价值的大小,又有等级之分。在这些不同级别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藏品外,还有其它的古迹、文化遗存,以及散存文物。我国现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和县级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的规定,文物可分文物保护单位和庋藏文物两大体系。对它们亦应从文物保护的角度予以正确对待。庋藏的文物一般分三级,一级藏品为特藏,二、三级藏品为次于一级藏品的基本藏品

它从不同的领域和侧面反映出历史上人们改造世界的状况,是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实物资料。定义:文物是文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珍贵历史遗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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