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第一章总则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1月6日经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5号
部长汪光焘
200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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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