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例子可知,品种只有通过鉴定或审定,才能在生产上推广后发挥其增产增糖的效益。甘蔗品种的鉴定或审定是对新品种最后的技术评价或是据新品种多年多点表证示范的结果及其增产效果和经济价值,提出并确定其适宜推广种植的地区范围及与种性相适应的栽培技术措施。通过上述的程序,推广甘蔗新品种才能避免蔗糖生产中不必要的损失。在蔗糖生产中曾出现未通过鉴定和审定的“品种”在生产中推广使用,造成蔗糖生产的损失。例如在广东蔗区,曾出现把蔗茎产量高但糖分低或不高的“品种”,在生产上推广,使糖厂增加了加工成本,而糖产量下降,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又如把仅适宜于珠江三角洲水田蔗区种植的品种,在粤西高旱坡地推广种植,造成甘蔗产量的损失
一般要求甘蔗产量比当地大面积栽培的同熟期对照品种增产10%以上,而蔗糖分不低于同熟期对照品种;或者甘蔗产量不低于同熟期对照品种10%以下,而蔗糖分高对于对照品种1%以上(绝对值);或具有其他特优性状(如特早熟高糖、特抗某些病虫害、特抗碱、寒、涝等等)均可通过鉴定或审定。而甘蔗品种的鉴定或审定的标准,是据不同蔗区的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