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要认真履行政府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各级粮食、物价、工商部门要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监管。对粮食经营者囤积居奇、造谣惑众、哄抬价格、短斤少两、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粮食的要依法取缔,维护粮食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国家粮食局报告当地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的购销存数量等有关情况。各地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统计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及销售价格等情况。具体报告制度由有关部门制定后另行下达。列入商务部市场统计监测制度的企业,继续向商务部报告情况。通知强调要建立覆盖各类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重视粮食统计工作,配备必要人员,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及时协调粮食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问题。通知还强调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制度,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保证粮食市场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工商、商务、质检、物价、农业、财政、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市场管理工作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发改经贸[2004]1154号)
目前城镇从事粮食批发的主要是面粉、大米加工企业和粮食批发商;从事粮食零售的主要是连锁经营企业和集贸市场的个体工商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粮食批发、零售经营者(包括私营个体企业)的数量、经营主要粮食品种的数量、来源,批发和零售的渠道,批发零售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建立包括各种所有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批发、销售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经营情况数据统计系统,根据工商管理部门每年的企业登记和年检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在粮食批发、零售环节,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比重大幅度下降,非国有粮食经营者经营比重上升较快。通知指出,近几年,我国粮食购销逐步放开,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各地要适应粮食市场形势的变化,摸清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经营者情况,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引导和规范粮食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粮食经营者搞活粮食市场流通、保证市场粮食供应的积极作用。对各类所有制的粮食经营者要一视同仁,加强信息服务,帮助协调解决粮食运输、经营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粮食经营企业提供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批发市场建设,发展统一配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清理粮食流通环节各项不合理收费,减轻粮食经营者负担,创造良好的粮食经营环境
各类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承担起稳定粮食市场、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的义务。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批发、零售和加工的经营者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最高或最低库存数量,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批发、零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库存等经营情况,并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经营者应配备并使用与粮食经营相适应的、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器具。粮食经营者要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的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